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申诉
第一条学院根据《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认为学院处分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申诉要以书面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并有申诉人签名: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办)、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四、年、月、日。五、证据。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四条申诉人除提交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申诉人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申诉不符合第一条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八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河南省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河南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二章评议
第十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肄业。
第十一条评议不公开期间可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二条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者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时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属系部、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评议决定。五、年、月、日。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四条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中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十五条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反法规难于执行者,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次日五个工作日内报院长会议,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院长会议若认为理由充分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
第十六条河南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