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三年制普通和五年一贯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为表述方便,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包括具有违纪嫌疑的学生和被确认为违纪的学生。
第四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应举证充分、依据合理。无充分证据和恰当依据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院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处分期内,学生不享有获得表彰奖励、评先推优等其他学生应具有的资格;毕业年级学生处分期满前不予毕业。
第八条处分到期后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处分影响。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
(二)组织或煽动闹事,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者;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五)违反国家法规、法令被处以行政拘留者;
(六)违反国家法规、法令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8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胁迫、威逼、诈骗、结伙作案为首等情节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校期间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购买赃物价值100—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购买赃物价值3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购买赃物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故意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并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本条涉及伤势的均须法医鉴定。
第十四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罚款,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损坏消防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或变相赌博屡教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规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违反学院规定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没有办理在外住宿手续擅自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酒后滋事者按照所涉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强硬态度或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处分;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教学、考试、奖惩、贷款、就业、住宿、校园管理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方面,对教师、干部、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辱骂或威胁、殴打及其他报复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以下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一般违反考场纪律,给予批评教育;
(二)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场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集体作弊(三人及其以上联合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因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上课纪律,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1-3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1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天按6学时计算)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六)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老师讲课或者影响学生听课,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教室管理规定,影响其他学生自习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业、毕业论文有抄袭剽窃或伪造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网贷,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造谣、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经充分论证后给予处理。
第四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事件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系部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系部参与;涉及其它方面的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二)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及相关处(室)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1)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2)证人签名的证言;
(3)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4)有关单位的调查材料;
(5)违纪学生的检讨书;
(6)司法机关的载定书、判决书等。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填写《学生违纪情况调查表》,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违纪处分审批权限及处理流程: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系部负责行文并发布公告,履行《处分决定告知书》送达及申诉权利告知义务,并报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二个以上系部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处在征求系部意见后可直接作出处理;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决定,学生处行文并发布公告,由系部履行《处分决定告知书》送达及申诉权利告知义务。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决定通过后由学生处行文、发布公告,由系部履行《处分决定告知书》送达及申诉权利告知义务。
(四)违纪处理一般应在一周内处理完毕,做出处理决定;违纪涉及面广,情形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五)违纪处分决定一式三份,、学生处、系(部)、班级各留存一份;由发布处分决定的部门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发布部门以《处分决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
第二十七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系部安排辅导员(或班主任)向学生出示并告知形成处分意见的调查结论和处理依据、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期限、学生改过进步的期待与要求、处分到期解除的办理程序及解除后享有正常学生权利的政策。
学生对处分意见无异议时,应请学生《学生违纪情况调查表》事实经过栏签名;
学生有陈述和申辩表达时,工作人员应并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解答和解释;属于学生认知偏差或不正当理由的,应据理耐心地通过多种方式教育和纠正;陈述申辩及解答解释应有详细记录及签名,附在《学生违纪情况调查表》之后;
学生有重要陈述申辩、学生自认事实和定性与前期调查定性确有偏差的,系部应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应予补证或重新取证。
学生在“陈述和申辩”环节不申辩的,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二十八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布告栏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考察和教育指导;在察看期间确有改过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平顶山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期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学生所在系部应安排工作人员(或辅导员)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告知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期限、学生改过进步的期待与要求、处分到期解除的办理程序及解除后享有正常学生权力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在辅导员(班主任)的主持下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与指导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积极改过,帮助学生尽快成长进步。
第三十四条学生处分到期后,应按下列程序解除处分:
一、学生所在院部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并附处分期间思想提高和日常表现等情况、取得的成绩等内容的总结材料;
二、辅导员主持所在班级对学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辅导员、班团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应签署意见;
三、学生所在院部充分听取辅导员和学生意见后,向学生处提交院部关于解除处分的意见;
四、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出具书面批复文件。
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解除及有关材料,各院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院部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本规定中的日期,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日起执行,原《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